红楚方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3|回复: 0

医疗刑事责任:外科医生使用手术支架中,收取医疗器械供货 ...

[复制链接]

1

主题

2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4
发表于 2023-4-10 09: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起,被告人朱某刚作为x医大一附院血管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利用自己在主导血管外科大动脉及其他支架手术过程中对手术支架型号、数量的选择决定权,为医疗器械供货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x支架代理商梁某、胡某、文某给予的回扣款等钱财,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朱某刚在x医大一附院内被侦查人员带回调查。归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刚及其科室人员已向x医大一附院廉政账户退缴款项共计70万元,其中包括科室集体退缴的20万元。
二、被告意见
其没有选择和决定供货商的权力,没有为x支架代理商进入医院做过任何决定,其行使的只是医生的处方权,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受贿罪。另外,其收受的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科室支出及发放给科室医生,不属于其个人行为,应属单位行为。
三、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刚收受50万元医疗器械回扣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朱某刚不是作为国有医院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医疗器械供货商给予的回扣款;
2.、50万元回扣款并没有归于个人使用,而是作为科室集体经费,由科室集体支出分配使用,其行为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朱某刚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4、朱某刚在检察机关对其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5、朱某刚案发后能真诚悔罪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朱某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供述
其从2008年5月开始担任x医大一附院普外科副主任,血管外科病区主任,负责血管外科病区的全盘工作。同时其还负责主动脉大支架手术,这项手术在其科室里由其主导,其他医生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主动脉大支架手术需要支架以及相关辅助器材,其中进口支架主要是x公司及其代理商提供。
每次手术前,其会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可能使用的支架型号和数量,然后发给支架公司,支架公司根据要求带支架进手术室使用,用完后其向支架公司出具使用证明,公司凭证明到医院办理结款手续。其自2011年年底至2016年先后收受x支架代理商梁某、胡某、文某给予的回扣款、感谢费合计50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年底的一天,其在办公室里收受x支架代理商梁某给予的“好处费”(回扣款)现金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x支架代理商胡某前后六次到其办公室,每次送给其“好处费”(回扣款)数额在7000元左右,共计4万元;
3、2013年6月份,x支架代理商文某开始向血管外科提供大动脉支架,不久后,文某找到其说按手术中使用的支架数量给予回扣,其先后收受文某41万元回扣款。
其中,2014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了文某现金5万元,2015年春节前在医院车库收了文某现金6万元,2015年底2016年初文某和XX公司的王总来到其办公室,文某在其办公室给了其30万元现金,后其将这30万元平均分给科室里的10名医生了。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x市x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某于2013年后开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各类业务。2013年左右,经文某联系,其公司与x医大一附院血管外科建立了业务关系,主要向他们提供x大动脉支架。从2013年6、7月份至2015年年底总共向血管外科销售了500万左右的x大动脉支架。
文某在2013年时就跟其商量过给血管外科主任朱某刚回扣的事情,最后其同意文某提出的销售额8%-10%的回扣标准。自2013年至2015年年底,文某经手共向朱某刚送过4次左右的回扣款,共计50万元左右。其中,前几次送的比较少,每次大概5、6万元不等。
最后一次是2015年年底春节前,因为当年销售额比较多,就一下送了30万元。因为其公司是医疗器械销售商,朱某刚是血管外科的主任,他有权决定用哪一家的大动脉支架,所以公司给他送回扣,想和他维持好业务关系,这样他才能决定继续使用其公司的支架。
11.证人陈某、叶某、谢某、查某、李某、张某、刘某、余某、魏某的证言,证实其均是x医大一附院普外科四病区的医生,均在2015年年底前的一天,从科室主任朱某刚或者副主任陈某处领了钱,当时就说快过年了,这是科室发的奖金。
其中,陈某、叶某、谢某、查某、李某、张某各自领取了3万元,刘某、余某各自领了2万元,魏某领了1万元,合计23万元。后在2017年6月份朱某刚出事后相继将收的钱交到医院廉政账户上去了。
六、庭审意见
1、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刚的的行为系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朱某刚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钱款,是利用其在具体病例治疗中选择器械的职务便利,是利用“医生”身份的便利,不属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从事公共事务,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朱某刚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科室集体经费,由科室集体支出分配使用,属单位行为,应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本案查明的事实中确认被告人朱某刚在收受文某给予的41万回扣款后,将其中的23万元以奖金的名义分发给科室各医生,此种收受回扣款后予以私自分发的行为,不属于科室集体经费支出;
其次,本案中朱某刚所任主任的血管外科只是x医大一附院的一个内部科室,而收受回扣款系被告人朱某刚个人决定,并非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且所收款项也未归单位所有,故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刚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被告人朱某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红楚方

GMT+8, 2025-4-22 10:42 , Processed in 0.67487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