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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刑事责任:做内科医生期间,多次收受药品代理商所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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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5 18: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福、袁某利、王某华、苏某明在担任x县x镇中心卫生院内科医生期间,利用开处方之便,为x县x医药公司代理商周某2、xx1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代理商周某1、xx2新医药有限公司、xx3医药公司、xx4医药公司药品代理商许某、xx5药业公司销售员王某1等人推销药品提供帮助。
通过x县x镇卫生院药品网上采购员黄某(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上述药品代理商所送回扣款计135852元,该款被四被告人均分,每人分得33963元。
被告人王某福于2016年5月17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袁某利、王某华于2016年5月12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苏某明于2016年5月10日主动到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某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向x县人民检察院退款12万元,向本院退款15852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均利用临床开具处方的便利;各自开具处方,不存在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福具有自首情节。
【证人证言】
1、黄某证明,他系x卫生院职工,他从2010年负责x镇中心卫生院网上釆购药品及门诊慢性病报销。他在网釆药品时,接受药品商周某2、周某3、王某1、许某、李某送的回扣。他与周某2是同学关系,他请过王某福、王某华、苏某明、袁某利等四位内科医生吃饭,要求他们在临床时多开些周某2代理的药品。
后周某2说请吃饭不合适,他找四位医生说药品商想给其提回扣,四位医生同意。后每隔一个月左右他按照四位内科医生临床开出的药品数量给医生提回扣。周某2于2014年、2015年共送给他154935元钱,李某送给他13560元钱,周某3送给他25500元钱,许某送给他62375元,王某1送给他12000元钱。
他将其中的135852元平均分给王某福、苏某明、王某2、袁某利四人,每人分得33963元钱,他剩102303元钱,用于个人开支。
2、周某2证明,他和黄某是同学关系。2014年初他在x县做药品代理,给各个卫生院配送药品。为销售药品,曾让黄某请过医生吃饭,并按销售药品量给回扣。在给x县x中心卫生院送药品的过程中,他给黄某回扣款70457元。2015年x县基层卫生院药品釆购开始国药控股托管,他通过国药控股给黄某回扣款83478元。
3、周某1证明,他从2013年开始做药品代理,给各个医院送药品。他给x卫生院黄某送过回扣款25500元。
4、王某1证明,她于2011年至2015年在xx5药业公司做业务员,在x县区域销售药品过程中,她送给黄某回扣款12000元。
5、许某证明,他从2011年开始代理x医药公司的药品,在x县区域推销药品过程中,他送给x卫生院黄某回扣款62000元。
【被告人供述】
1、王某福的供述,他从1986年在x中心卫生院工作,2003年任x镇中心卫生院内科主任。内科医生有苏某明、王某华、袁某利。网釆员黄某说他同学代理药品,请他们四位内科医生吃饭,要求他们在临床时多开些同学代理药品。
后黄某说黄某同学想给他们提回扣,于是黄某根据他们内科的处方量给他们四人回扣。从2014年至今黄某共计给他们133000元左右,每人平均分得33000余元,他所得回扣款用于个人开支了。
2、王某华的供述,他于1994年7月在x中心卫生院内科工作,内科医生他和王某福、苏某明、袁某利四人。网采员黄某的同学是药品商,请他们四位内科医生吃饭,要求在临床时开处方时多开些同学代理的药品,过段时间,黄某跟他们四位医生说药品商想给他们提成,后黄某就定期按他们四位内科医生临床开出的药品数量给回扣。从2014年至今黄某共计给他们133000元左右,每人平均分得33000余元,所得回扣款他用于个人开支了。
3、袁某利的供述,他于2004年元月调到x县x镇中心卫生院任内科医生,内科主任是王某福,成员有他、苏某明、王某华。网采员黄某的同学是药品商,曾请他们四位内科医生吃饭,要求他们在临床时多开些同学的药品。
过一段时间,黄某说他同学说了请吃饭不合适,想给他们回扣,于是黄某根据他们内科的处方量给他们提取回扣。从2014年至今黄某共计给他们四位内科医生133000元左右,平均每位内科医生分得33000余元,所得回扣款他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4、苏某明供述,他从1992年在x县x中心卫生院任内科医生。内科有他、王某福、王某华、袁某利四人。黄某说他同学代理药品,请他们内科四位医生吃饭,要求他们内科的医生在临床时多开同学代理的药品。
过一段时间,黄某说他同学说想给他们回扣,于是黄某按他们内科四位医生临床开出的药品数量给他们提取回扣。从2014年至今黄某共计给他们四位内科医生133000元,平均每位医生33000余元。
【庭审意见】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观点及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袁某利、王某华、苏某明为内科医生,利用其开具处方的医疗行为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四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福、袁某利、王某华、苏某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四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各自开具处方,不存在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福、王某华、苏某明、袁某利的陈述,能够证明四被告人王某福、王某华、苏某明、袁某利具有共同接受药品商的吃请,共同接受药品回扣的犯意联络和沟通,并共同实施接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四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福、王某华、袁某利经x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苏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福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袁某利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苏某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备注】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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