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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餐饮中添加中药材的法律依据及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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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0: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吃饭的目的越来越不单纯,除了美味爽口,还要“包治百病”,商家极愿意迎合这种消费诉求,各种滋补的“药材”都加进去了、各类疗效的“药膳”都端上桌了。
传统保健讲究药食同源,但药与食毕竟不同。超市柜台卖滋补药材,中药材加入食品、菜肴中,餐饮单位经营药膳,有无法律规范和保障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解读:重点是参照卫健委(卫计委、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是许可清单。此外参照《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这是禁止清单,这两个都是明确的。若不在这两份该名单之中,是混乱的主要原因,可参考是否列入《新资源食品名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解读:食药总局答复是针对不用办药品许可证,而不是否定药品加入食品中的正当性。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
解读:只有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这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在食品中使用的限定条款。

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我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解读:该规定与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冲突,需遵照最新规定,即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

5.《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防字第57号,1987年10月22日卫生部发布)
解读:该《办法》现行有效,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对餐饮环节使用中药材情形的复函,重点参考该《办法》。餐饮环节的“食疗”“药膳”,是该《办法》规范的主要对象。

《食品安全法》并未禁止保健食品的食材用于餐饮服务。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表示,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保健食品原料,要严格依法管理;食药监总局也从未明确表示餐饮环节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行为合法。这里面存在诸多交叉的模糊区,定性只能通过卫健委、食药局的复函来判断。
尽管食品安全的立法应按照“法无许可即禁止”的从严原则,但食品、保健品、药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中药材关于药性、毒性和安全性本就含糊,加上传统饮食习惯和地域饮食差异,定性更为复杂。

五个要点:
1、未被列入保健食品禁单;
2、被列入《新资源食品名录》;
3、销售过程中未宣传和强调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的药品属性;
4、购进渠道是食品经营生产企业,而非药品经营企业;
5、有着传统的食用习惯。

四份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新资源食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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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川贝银耳煲雪梨是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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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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